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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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摧毁案值逾百万元“证书挂靠”诈骗团伙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吕晨 记者 陈咏)2月2日,扬州高邮警方通报,一受害人轻信证书兼职能挣钱的谎言,缴纳保证金被骗5000余元。警方经过数日侦破,在江西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明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高邮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获知,受害人小王接到自称“江西某咨询公司”的电话,称可以帮小王利用证书找到一份兼职,证书挂靠到相关企业,便能赚取高额挂靠兼职费。小王添加了“凤翔咨询胡主任”的微信,对方给小王发来两张证书照片,一张是智能建造师证书,一张是碳排放管理师证书,并让小王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小王如实提供后,对方称稍后便会有企业联系他。随后,小王接到“企业人员”电话,对方谈了证书的用途、费用和签约年限,并让小王和中介公司对接好相关事宜。小王联系“咨询机构胡主任”,对方让小王签一个担保合同并缴纳5000元保证金。小王给对方转了5000元后发现被骗。
警方表示,证书出租挂靠行为早就被法律法规禁止。姑且不论“凤翔咨询”存在办假证的行为,其欺骗他人通过证书挂靠企业赚钱的行为,就已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